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1425执恢12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宋行国、胡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行国,胡明,吕庆军,李勇,张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25执恢120号申请执行人:宋行国,男,汉族,住齐河县。被执行人:胡明,男,汉族,住齐河县城区。被执行人:吕庆军,女,汉族,住齐河县城区。被执行人:李勇,男,汉族,住齐河县。被执行人:张勇,男,汉族,住齐河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宋行国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胡明、吕庆军、李勇、张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本案应尽义务,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0)齐证经字第2579号公证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保国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怀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