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221执27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刘君山与刘方兵责令退赔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嘉鱼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鱼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君山,刘方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嘉鱼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221执279号申请执行人:刘君山,男。被执行人刘方兵,男。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刘君山与被执行人刘方兵责令退赔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刘君山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鄂1221执27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胡晓波审判员 张文革审判员 向 荣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陈 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