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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221执27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刘君山与刘方兵责令退赔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嘉鱼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鱼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君山,刘方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嘉鱼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221执279号申请执行人:刘君山,男。被执行人刘方兵,男。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刘君山与被执行人刘方兵责令退赔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刘君山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鄂1221执27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胡晓波审判员  张文革审判员  向 荣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陈 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