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523刑初8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张培栋、李良才玩忽职守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辉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辉南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培栋,李良才
案由
玩忽职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辉南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523刑初89号公诉机关吉林省辉南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培栋,男,1970年9月20日出生,汉族,吉林省辉南县人,高中文化,辉南县森林经营局腰岭子管护站站长,住吉林省辉南县。因涉嫌玩忽职守罪,于2017年3月28日被辉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被告人李良才,男,1963年7月27日出生,汉族,吉林省辉南县人,初中文化,辉南县森林经营局腰岭子管护站管护员,住吉林省辉南县。因涉嫌玩忽职守罪,于2017年3月28日被辉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吉林省辉南县人民检察院以辉检刑检刑诉(2017)8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张培栋、李良才犯玩忽职守罪,于2017年5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公诉机关指派检察员张国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培栋、李良才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至今,被告人张培栋担任辉南县森林经营局腰岭子管护站站长、被告人李良才担任管护站管护员。在2016年7月至12月期间,二人在依据《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森林管护管理办法》等规定行使天然林资源管护的职权过程中,未按照《吉林省辉南森林经营局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森林管护承包合同书》的规定进行履职,在管护过程中严重不负责任,致使腰岭子管护站管护区域单草沟19林班内,珍贵树木水曲柳被盗伐27株,立木蓄积15.8866立方米。庭审中,被告人张培栋、李良才认罪,无辩解。上述事实,有天保中心管护人员行为规范,吉林省辉南森林经营局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森林管护承包合同书,森林管护站交接班记录,现场勘验笔录及勘验报告,证人孙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张培栋、李良才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培栋、李良才在天然林资源管护过程中,严重不负责任,致使珍贵树木水曲柳被盗伐27株,二被告人的行为构成玩忽职守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二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本院综合考虑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危害后果及悔罪表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培栋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二、被告人李良才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李 奇人民陪审员 辛林蓉人民陪审员 罗晓静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贾 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