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322民初341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6-18
案件名称
傅某与林某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傅某,林某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
全文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322民初3417号原告:傅某,男,1949年7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仙游县。被告:林某,男,54岁,汉族,居民,住仙游县。原告傅某与被告林某因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傅某诉称:1、依法判令胞姐傅英兰生前赠与座落在永安市黄历埔岭99号6幢204室房屋面积59.55平方米产权归傅某所有。2、诉讼费用由林某承担。事实和理由:死者傅荣兰系傅某胞姐、林某生母。事因林某生母晚年疾病,10年时间生活不能自理,期间林某不闻不问,不尽儿子职责服侍孝道母亲,××苦生悲,训骂死仔不孝。由胞弟从永安接回仙游娘家服侍。为感恩胞弟傅某对胞姐10年病难中的生活精心护理,于2004年12月31日把自己在永安市黄历埔岭99号6幢204室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永房证字第20030757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编号:永国用(2003)字第30095号)房屋产权赠与并交付房产证正本归胞弟傅某所有,傅荣兰生前预测自己归天后,林某会对自己赠与胞弟房产抢回占有已有,特在永安市法律公证处办理产权赠与法律公证。林某为人儿子不尽义务,没有服侍过生母一天或一夜,在他生母死亡之时也不花一分埋葬费,他自己也在调解书中表态立字,谁能服侍他母亲生活起居,永安厝就归谁,决不争吵。但林某出尔反尔,他母亲一死,就抢先到永安相关部门启封房产不予傅某过户。本院经审查认为,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本案主要遗产所在地在永安市,故应由永安市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三)项、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永安市人民法院处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判员 陈建红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林楚婧PAGE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