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10民初1830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8-05-21
案件名称
章学华与王明生、张玉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章学华,王明生,张玉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110民初18308号原告:章学华,男,1983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东至县。委托代理人:王广亮,浙江诺力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明生,男,1970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东至县。被告:张玉侠,女,1985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临泉县。原告章学华为与被告王明生、张玉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6年12月21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6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章学华的委托代理人王广亮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明生、张玉侠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原告章学华基于被告王明生向其出具的《借条》等起诉,请求判令:一、被告王明生向原告偿还借款47000元;二、被告张玉侠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三、本案诉讼费、公告费由两被告承担。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如下:借款本金:人民币47000元;借款日期:2015年10月7日;婚姻关系:被告王明生、张玉侠于2005年7月18日登记结婚,于2016年4月22日离婚。本院认为:原告章学华与被告王明生之间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被告王明生未依约返还借款,应承担返还借款的民事责任。被告王明生在与被告张玉侠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其个人名义向原告章学华的借款属夫妻共同债务,被告张玉侠对该债务应负共同清偿的义务。原告章学华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王明生、张玉侠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不影响本案的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明生、张玉侠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章学华借款47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976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王明生、张玉侠负担,于本院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三份,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976元。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上诉期满后的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顾磊君人民陪审员 朱倩楠人民陪审员 章 燕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张煦晖?PAGE*ArabicDash?-2-??PAGE*ArabicDash?-3-?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