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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兵0402执26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毛善梅、汪春红与XXX、金凤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伊宁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毛善梅,汪春红,XXX,金凤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伊宁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兵0402执261号申请执行人毛善梅,女,汉族,1980年8月14日出生,建筑行业从业人员,住伊宁市。被执行人XXX,男,汉族,1967年12月22日出生,第四十六十七团职工,住第四师六十七团。申请执行人汪春红,女,汉族,1973年5月4日出生,第四师六十七团职工,住第四师六十七团。被执行人金凤,女,汉族,1978年5月4日出生,第四师六十七团,住第四师六十七团。申请执行人毛善梅申请执行被执行人XXX,汪春红,金凤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2016年12月28日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因履行期限较长,申请执行人毛善梅书面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薛       晟代理审判员 傅       勇代理审判员 阿尔曼·图尔迪尤夫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吴   飞   翔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