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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4执503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何根宁申请执行王朗朗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根宁,王朗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4执503号之二申请执行人:何根宁,男,1984年1月16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王朗朗,男,1983年3月18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何根宁与被执行人王朗朗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王朗朗履行案款12500元,承担受理费56.5元及执行费88元,合计12644.5元。双方当事人经协商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如下:即被执行人王朗朗于2017年6月12日履行案款10000元及执行费88元(已履行),申请执行人何根宁对下剩案款2556.5元自愿放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陕0114执50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白凌河执行员  张 艳执行员  曹正龙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赵博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