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民终508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贾建慧、贾一峰排除妨害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贾建慧,贾一峰,吴大寨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民终508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贾建慧,女,1971年2月20日生,汉族,住辛集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贾一峰,男,1970年1月20日生,汉族,住辛集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吴大寨,男,1971年11月21日生,汉族,住河北省辛集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登华,石家庄市辛集城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贾建慧因与被上诉人吴大寨、贾一峰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辛集市人民法院(2016)冀0181民初6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吴大寨一审中称“诉争房屋是用20万现金从贾一峰处购买的。”二审中,贾一峰称“房子是我父亲在我婚前购买的,因我父亲欠吴大寨20万元无力偿还,用房子抵顶的债务。”吴大寨也认可房子是因贾一峰的父亲欠钱抵账过的户。吴大寨和贾一峰的陈诉前后矛盾。诉争房屋是贾一峰、贾建慧的夫妻共同财产,还是贾一峰父母的财产,贾一峰将房屋过户给吴大寨是否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权益,应根据房屋的出资、使用情况依法认定。综上,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北省辛集市人民法院(2016)冀0181民初639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河北省辛集市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贾建慧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靳建军代理审判员 李 祥代理审判员 常晓丰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王 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