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423执28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泾阳县红星建材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淳化县第二建筑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泾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泾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泾阳县红星建材有限公司,淳化县第二建筑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泾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423执283号申请人:泾阳县红星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郭某某,系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淳化县第二建筑总公司。法定代表人:任某某,系该公司董事长。泾阳县红星建材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淳化县第二建筑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陕0423民初1770号民事判决书,淳华县第二建筑总公司应清偿泾阳县红星建材有限公司货款340693.05元及违约金(从2016年2月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照总货款每月5%计算),自2016年2月1日起算至本月违约金为428476元,本金与违约金合计为769169.05元(执行时扣除已支付过的50000元)。承担诉讼费8389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淳化县第二建筑总公司在银行的存款727558.05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胡 立 伟审判员 陈粮审判员朱晓强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藏 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