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2执563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8-09-14
案件名称
赵淑荣与唐山华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淑荣,唐山华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2执5638号申请执行人赵淑荣,女,汉族,1974年12月6日出生被执行人唐山华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在地路南区法定代表人:韩继永赵淑荣申请唐山华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3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赵淑荣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0202民调7号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庆成审 判 员 刘俊喜代理审判员 赵延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赵红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