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民终365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江苏省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与广东国奥星盟影视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广东国奥星盟影视投资有限公司,江苏省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5民终365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国奥星盟影视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华明路9号1007房。法定代表人:姚健,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钟立扬,广东圣和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卢聪,广东圣和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苏省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苏蠡路63号。负责人:袁意堂,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爱琴,江苏筹胜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广东国奥星盟影视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国奥星盟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江苏省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以下简称江苏省消防苏州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2016)苏0505民初54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广东国奥星盟公司上诉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判决并依法改判驳回江苏省消防苏州分公司诉请,案件受理费由江苏省消防苏州分公司负担。事实和理由:一、一审判决认定的付款金额与事实不符。广东国奥星盟公司实际支付款项为564424元,一审判决中对广东国奥星盟公司支付的1万元不予认定与事实不符。二、江苏省消防苏州分公司存在违约行为,涉案未付工程款已作为违约金、赔偿金予以扣除。涉案工程施工过程中,由于江苏省消防苏州分公司未按合同约定及相关规范进行施工,导致涉案工程未能一次性通过消防验收。根据双方签署的合同约定,江苏省消防苏州分公司应按合同总价的10%承担违约责任,即支付违约金63053元。施工过程中,由于江苏省消防苏州分公司管理、施工不当,导致消防管道出现爆裂,由此造成第三方损失10000元,该笔费用理应由江苏省消防苏州分公司承担。江苏省消防苏州分公司辩称:服从原审判决。江苏省消防苏州分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广东国奥星盟公司支付消防安装施工工程款126105元。2、判令广东国奥星盟公司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56747.25元(从2016年9月26日开始计算,暂计算至起诉之日,按照未付工程款的日百分之一计算,最终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3、本案诉讼费由广东国奥星盟公司承担。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5年9月21日,江苏省消防苏州分公司与广东国奥星盟公司签订《消防工程合同书》一份,发包人为广东国奥星盟公司,承包人为江苏省消防苏州分公司,约定:由江苏省消防苏州分公司承建广东国奥星盟公司发包的苏州高新区永旺梦乐城金逸影城范围内的消防报警系统、消火栓系统、喷淋水系统、防排烟系统的安装调试、消防资料的收集及验收并确保取得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工程质量标准为必须达到国家消防工程合格标准及以上。本工程合同包干总造价为630530元。合同第五条第2款第1)项约定:合同签订后,承包人按审核通过的消防施工图纸进场施工5个工作日内,发包人支付承包人合同总造价的50%,人民币大写叁拾壹万伍仟贰佰陆拾伍元整(小写¥315265元)。第五条第2款第2)项约定:工程施工完成并达到消防验收条件,5个工作日内支付承包人合同总造价的30%,人民币大写拾捌万玖仟壹佰伍拾玖元整(小写¥189159元)。第五条第2款第3)项约定:工程竣工后,承包人取得消防机构验收合格意见书及公众聚集场所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意见书;发包人收到消防机构验收合格意见书及公众聚集场所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意见书后,于5个工作日内支付承包人合同总造价的15%,即人民币大写玖万肆仟伍佰柒拾玖元整(小写¥94579元)。第五条第2款第4)项约定:自消防意见书通过验收之日算起,产品保修期为壹年,壹年后保修期结束,合同终止。于5个工作日内支付承包人工程价至合同总造价的5%,即支付尾款人民币大写叁万壹仟伍佰贰拾陆元整(小写¥31526元)。合同第六条第7款约定: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期限及时支付工程款的,逾期一日以当期应付工程款总额的百分之一向承包人另行支付违约金。双方在上述合同中对江苏省消防苏州分公司违约责任的承担、合同工期等内容均进行了约定。2015年9月21日,江苏省消防苏州分公司与广东国奥星盟公司签订《消防工程补充协议》,约定将上述《消防工程合同书》中第五条第2款第3)项约定内容修改为:工程竣工后,承包人取得消防机构验收合格意见书及公众聚集场所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意见书;发包人收到消防机构验收合格意见书及公众聚集场所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意见书后,于5个工作日内支付承包人合同总造价的20%,即人民币大写拾贰万陆仟壹佰零伍元整(小写¥126105元);同时约定删除上述《消防工程合同书》中第五条第2款第4)项约定,原合同其他条款继续有效,原合同相关内容与本补充协议有冲突的,以本补充协议为准。上述合同签订后,江苏省消防苏州分公司按约进行了施工,广东国奥星盟公司于2015年10月23日支付江苏省消防苏州分公司工程款315265元,于2016年8月1日支付江苏省消防苏州分公司工程款189159元;另,广东国奥星盟公司于2016年8月31日委托陈瑞祥支付5万元至江苏省消防苏州分公司负责人袁意堂银行账户,陈瑞祥表示该5万元款项系受广东国奥星盟公司指派,代广东国奥星盟公司支付相应款项,江苏省消防苏州分公司代理人庭审中陈述袁意堂确实收到该笔款项,但与本案无关,且袁意堂并不认识陈瑞祥。关于广东国奥星盟公司陈述的支付给江苏省消防苏州分公司的现金1万元,江苏省消防苏州分公司不予认可,且广东国奥星盟公司未能提交证据予以证实。另查明,江苏省消防苏州分公司所属的江苏省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具有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承包一级资质。诉讼中,双方一致确认:广东国奥星盟公司系于2016年10月10日收到消防机构验收合格意见书及公众聚集场所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意见书;涉案工程竣工日期为2016年9月底,投入使用时间为2011年11月。以上事实,有《消防工程合同书》、《消防工程补充协议》、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消防验收公告及检查公告、工程质量报验表、不同意投入使用、营业决定书、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付款凭证,以及一审法院庭审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一审法院认为,江苏省消防苏州分公司与广东国奥星盟公司之间签订的《消防工程合同书》和《消防工程补充协议》,均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江苏省消防苏州分公司也有相应的工程施工资质,应为合法有效。本案中,关于广东国奥星盟公司已经支付江苏省消防苏州分公司的工程款,一审法院认为,广东国奥星盟公司于2015年10月23日支付江苏省消防苏州分公司的315265元,于2016年8月1日支付江苏省消防苏州分公司的189159元,合计504424元,江苏省消防苏州分公司予以认可,一审法院予以确认;关于2016年8月31日陈瑞祥支付至江苏省消防苏州分公司负责人袁意堂银行账户的5万元,陈瑞祥自认该5万元系代广东国奥星盟公司支付江苏省消防苏州分公司的款项,且袁意堂本人与陈瑞祥并不相识,故该5万元认定为系广东国奥星盟公司支付江苏省消防苏州分公司的工程款更为合理;至于广东国奥星盟公司陈述其支付江苏省消防苏州分公司的1万元现金,广东国奥星盟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实,且江苏省消防苏州分公司不予确认,故一审法院不予认定,综合以上分析可以认定广东国奥星盟公司已经支付江苏省消防苏州分公司工程款554424元。根据双方合同约定,本案所涉工程采取固定价格,故涉案工程款金额为630530元,故广东国奥星盟公司尚结欠江苏省消防苏州分公司工程款76106元。根据合同约定,广东国奥星盟公司应于收到消防机构验收合格意见书及公众聚集场所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意见书5个工作日内支付江苏省消防苏州分公司合同总造价的20%计126105元的剩余款项,而双方在诉讼中已一致确认广东国奥星盟公司收到上述意见书的时间为2016年10月10日,故广东国奥星盟公司至迟应于2016年10月14日支付江苏省消防苏州分公司剩余款项,因广东国奥星盟公司逾期付款,故其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双方约定的逾期付款违约责任为逾期一日以当期应付工程款总额的1%支付违约金,该违约金的约定明显过高,且广东国奥星盟公司请求予以调整,故一审法院酌情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130%来计算违约金,并自2016年10月15日起计算。关于广东国奥星盟公司辩称的江苏省消防苏州分公司存在违约而需支付广东国奥星盟公司违约金,故尚未支付的工程款应与违约金进行抵扣的辩解意见,一审法院认为,双方对江苏省消防苏州分公司应否支付违约金以及支付的金额均存在不确定性,且两者系不同性质的债务,故本案中无法直接进行抵扣,双方对此如有争议可另行解决,故一审法院依法对广东国奥星盟公司的上述辩解意见不予采纳。据此,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广东国奥星盟影视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江苏省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支付工程款76106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违约金计算方式:以76106元为基数,自2016年10月15日起计算至工程款实际支付之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130%计算)。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江苏省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指定的账户;或汇入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案件标的款专户,开户行:苏州新区农行商业街支行,账号:54×××24。案件受理费3958元,减半收取1979元,由江苏省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负担785元,由广东国奥星盟影视投资有限公司负担1194元。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二审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一致。本院认为,广东国奥星盟公司上诉认为其支付了1万元工程款,但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且江苏省消防苏州分公司对此亦不予认可,故本院对广东国奥星盟公司该上诉主张不予采信。至于广东国奥星盟公司提出的违约金、赔偿款问题,因双方并未对违约金、赔偿款由谁负担以及具体金额达成协议,在本案中无法直接进行抵扣,故一审法院对广东国奥星盟公司该答辩意见不予采纳并无不当,广东国奥星盟公司可另行解决。综上所述,广东国奥星盟公司的上诉请求依据不足,应予驳回,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2388元,由上诉人广东国奥星盟影视投资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陈 斌审判员 顾 平审判员 杨 兵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韩泽滔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