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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0104民初423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乌鲁木齐宏图迎宾热力有限公司与刘建贤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乌鲁木齐宏图迎宾热力有限公司,刘建贤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0104民初4235号原告:乌鲁木齐宏图迎宾热力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法定代表人:闫占强,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俞刚,新疆天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建贤,男,汉族,住乌鲁木齐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乌鲁木齐宏图迎宾热力有限公司与被告刘建贤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时,原告乌鲁木齐宏图迎宾热力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乌鲁木齐宏图迎宾热力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乌鲁木齐宏图迎宾热力有限公司。本案案件受理费909.18元(原告乌鲁木齐宏图迎宾热力有限公司已预交),因原告乌鲁木齐宏图迎宾热力有限公司庭前申请变更诉讼请求,现退还原告乌鲁木齐宏图迎宾热力有限公司884.18元,剩余25元由原告乌鲁木齐宏图迎宾热力有限公司自行承担。审判员  张昊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黄楠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