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1行终8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任启顺行政处罚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镇江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任启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苏11行终88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任启顺。任启顺因诉镇江市公安局新区分局、镇江新区大港街道办事处、镇江新区大港街道办事处甸上村委会行政处罚一案,不服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14日作出的(2017)苏1191行初6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任启顺向原审法院起诉称:2017年1月18日,起诉人从北京正常上访回到殷巷23号。被告镇江新区大港街道办派人到起诉人家捣乱。起诉人未作任何行为,三被告将起诉人行政拘留5天。请求判令新公(港)行处决定(2017)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违法并予以撤销。一审法院审查认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应当符合法定的起诉条件。本案中,起诉人的诉讼请求是确认行政处罚违法,但起诉人未提供被告镇江新区大港街道办事处、镇江新区大港办事处甸上村委会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起诉人起诉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的规定,裁定对任启顺的起诉,不予立案。任启顺不服一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依法受理本���。任启顺向本院提交的上诉状中,有侮辱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言辞,本院令其限期改正,但任启顺未予回应。本院认为:起诉人任启顺在诉讼过程中,侮辱其他诉讼参与人,依法应予处罚,但其合法的诉权应予保护。任启顺因被行政拘留,在法定期限内诉至法院,要求确认行政处罚违法,其起诉符合法定条件,应予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2017)苏1191行初6号行政裁定;二、本案指令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褚冬平审判员 陈 静审判员 杨 春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屈 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