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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6民终147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刘同、漳州市汇泽食品工业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6民终147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刘同,男,1970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泌阳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漳州市汇泽食品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朝阳镇工业集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03798362915J。法定代表人:黄思华,经理。上诉人刘同因与被上诉人漳州市汇泽食品工业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法院(2016)闽0603民初22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经审查,上诉人刘同在收到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通知书后,未按规定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用,又未提出要求缓交、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用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刘同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孟庆彩代理审判员  张阿娇代理审判员  王杰河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陈舒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