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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223民初237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孙三保与崔文杰、平湖顺泰百货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三保,崔文杰,平湖顺泰百货有限公司,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嘉兴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223民初2377号原告:孙三保,男,汉族,1974年9月5日出生,住安徽省芜湖市南陵县。委托诉讼代理人:何运茂,南陵县弋江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崔文杰,男,汉族,1995年3月28日出生,住安徽省芜湖市南陵县。被告:平湖顺泰百货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平湖市当湖街道虹霓村富长浜4号房屋底层东起第一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82090965307L。负责人:朱李,职务:经理。被告: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嘉兴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洪兴西路2323号17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404110583048911。负责人:褚云霞,职务: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孙三保诉被告崔文杰、平湖顺泰百货有限公司、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嘉兴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6月2日立案,原告孙三保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平湖顺泰百货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孙三保以被告平湖顺泰百货有限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为由申请撤回对平湖顺泰百货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三保撤回起诉。审判员  汪世亚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褚婷婷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