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902执48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林小唐、周学健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小唐,周学健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902执485号申请执行人:林小唐,女,1976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宜春市袁州区人,住江西。被执行人:周学健,男,1981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宜春市袁州区人,住袁州区。本院在本案的诉讼保全过程中,以(2016)赣0902民初5168号查封了被执行人周学健的车辆和房产。现该案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周学健的车辆和房产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袁绍钦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代书记员 兰 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