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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721执4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王文才、苏海正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文才,苏海正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东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721执43号申请执行人王文才,男,1967年8月12日生,汉族,住江西省鄱阳县。被执行人苏海正,男,1980年4月9日生,汉族,住东至县。申请执行人王文才与被执行人苏海正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9日立案。申请执行标的为5000元及利息。2017年1月11日,本院依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东至县人民法院(2016)皖1721民初481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财产申报通知书等材料。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苏海正名下的财产进行查询,经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经查被执行人苏海正已有多件案件正在本院执行、欠外债很多,又因私刻公章骗取银行贷款被本院判处缓刑,现正处于缓期考验期。东至县木塔乡荣兴村民委员会出具证明称被执行人家中生活贫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王文才可要求被执行人苏海正继续履行债务,如发现被执行人苏海正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苏海正仍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王文才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许 方审判员 周玉雪审判员 叶光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杨 旭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