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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082民初85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河北张国庆律师事务所与马俊英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北张国庆律师事务所,马俊英

案由

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082民初854号原告:河北张国庆律师事务所,住所地三河市迎宾南路42号,组织机构代码68432421-6。法定代表人:张国庆,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兆玉,河北张国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俊英,女,1970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禹城市,。原告河北张国庆律师事务所诉被告马俊英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8日立案。原告河北张国庆律师事务所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北张国庆律师事务所撤诉。案件受理费元675元,减半收取计338元;保全费370元,由原告河北张国庆律师事务所负担。审判长  卢振军审判员  刘松伶审判员  兰景贺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关 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