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黑1222执2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姜某某与高某、王某某民间借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兰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姜某某,高某,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兰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1222执22号申请执行人姜某某,住址兰西县。被执行人高某,住址兰西县。被执行人王某某,住址兰西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姜某某与被执行人高某、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中,黑龙江省兰西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7日作出的(2016)黑1222民督69号支付令,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姜某某于2017年1月6日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高某账户存款予以扣划。余款冻结被执行人王某某工资每年支付一次。现经查,二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暂不能提供二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肖茂武审判员  吴晓军审判员  王明月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 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