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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602执恢14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黄上山与被执行人耿伏元、王德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上山,耿伏元,王德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二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602执恢140号申请执行人黄上山,男,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XX退休职工,住XX。委托代理人冯震,岳阳市岳阳楼区城陵矶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耿伏元,女,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XX。被执行人王德智,男,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XX。申请执行人黄上山与被执行人耿伏元、王德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08年9月16日作出的(2008)楼民初第92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黄上山于2009年2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后中止执行,2017年6月7日黄上山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因被执行人耿伏元、王德智至今未完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耿伏元、王德智的银行存款20000元,或扣留、提取价值相同的其它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许 东审判员 钟 宁审判员 王宇良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金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