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181财保7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王立民与曹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曹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黑龙江省北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181财保70号解除保全申请人:王立民,男,1971年7月25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曹严,男,1979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王立民与被申请人曹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7日作出(2016)黑1181财保181号民事裁定,将被申请人曹严的车辆予以查封,申请人向本院提供的担保物为王忠山所有的房屋。申请人王立民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自愿撤回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解除王忠山所有的,位于北安市和平区建筑面积72.75平方米的住宅的查封。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春胜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 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