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鄂0106执保54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袁道银、徐红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袁道银,徐红英,湖北盛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胡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106执保548号申请人:袁道银,男,1967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址:枣阳市。被申请人:徐红英,女,1971年2月18日出生,住址:襄阳市襄城区。被申请人:湖北盛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址:武汉市公户开发区汤逊湖北路33号华工科技园创新基地16栋D单元。被申请人:胡波,男,1963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洪山区。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执行人自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承办人张幼军书记员  郑领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