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882刑初19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黄某1非法持有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雷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雷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妃松
案由
非法持有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雷州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882刑初193号公诉机关广东省雷州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妃松,男,1964年8月1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广东省雷州市人,住雷州市。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0年4月22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因涉嫌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6年12月1日被雷州市公安局抓获并羁押,因吸毒,次日被决定行政拘留十五日。于2017年1月4日被雷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雷州市看守所。雷州市人民检察院以雷检公诉刑诉〔2017〕14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妃松涉嫌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7年4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同日立案受理并依法适用普通程序。2017年5月16日,依法由审判员王林生担任审判长、审判员冯凯捷主审和人民陪审员张陈锋成合议庭,书记员李伟青担任记录,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公诉机关雷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林劲杨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妃松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雷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2月1日,被告人黄妃松在雷州市唐家镇元奏村佛堂附近一瓦屋内被公安机关抓获。公安机关当场从被告人黄妃松身上缴获毒品25小包,经广东省湛江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均检见甲基苯丙胺成分,共净重11.81克。针对上述事实的指控,公诉机关向法庭出示了相关的证据,据此认为被告人黄妃松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之规定,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妃松是累犯、毒品再犯,应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黄妃松某1六个月以上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黄妃松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非法持有毒品罪的犯罪事实、犯罪情节、适用法律和量刑建议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6年12月1日,被告人黄妃松在雷州市唐家镇元奏村佛堂附近一瓦屋内停留时,被雷州市公安局民警抓获。公安民警当场从被告人黄妃松身上缴获毒品25小包、黑色OPPO牌直板手机1部、现金人民币4500元,另从该瓦屋内搜出毒品32小包。经广东省湛江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涉案缴获被告人黄妃松的25小包毒品以及瓦屋内另搜出的32小包毒品,均检见甲基苯丙胺成分。缴获随案的现金人民币4500元,已于2017年3月13日由侦办机关发还被告人黄妃松的女儿黄某。另查明,涉案缴获的毒品,于2016年12月1日在见证人陈某1、林某1、林某2的现场见证下,经雷州市公安局唐家派出所与被告人黄妃松称量,称量结果为缴获被告人黄妃松的25小包毒品共净重为11.81克,瓦屋搜出的32小包毒品共净重87.99克。被告人黄妃松对此称量结果均无异议。庭审中,被告人黄妃松对此称量结果及理化检验检验报告的检验意见亦均无异议。又查明,被告人黄妃松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0年4月22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自2010年1月24日起至2013年1月23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上述事实,有如下证据予以证明:1.物证:共净重99.8克毒品甲基苯丙胺、黑色OPPO牌直板手机1部、现金人民币4500元;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归案情况说明、到案经过、被告人黄妃松的人口信息全项、扣押清单、赃款赃物收据、发还清单、涉案物品移交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违法犯罪记录证明、广东省雷州市人民法院(2010)雷法刑初字第179号刑事判决书;3.证人黄某的证言;4.被告人黄妃松的供述与辩解;5.广东省湛江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粤湛公(司)鉴(化)字[2016]12143号理化检验检验报告;6.人身安全检查笔录、称量笔录、毒品取样笔录;7.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现场方位图和现场照片;8.辨认笔录、指认笔录、照片及说明。以上证据均经过庭审举证、质证,被告人黄妃松对上述证据均无异议,证据确实、充分,且来源合法,足以认定本案事实。本院认为,被告人黄妃松无视国家法律,明知是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而非法持有,且持有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共净重11.81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之规定,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依法应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妃松犯非法持有毒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公诉机关对被告人黄妃松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黄妃松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非法持有毒品罪,是累犯、毒品再犯,本院依法予以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黄妃松某2当庭自愿认罪,如实地供述自己非法持有毒品的罪行,确有悔罪表现,本院依法予以从轻处罚。随案缴获的毒品甲基苯丙胺共净重为99.8克属违禁品,依法应予以没收销毁;随案缴获的其他财物,由侦办机关依法处理。根据被告人黄妃松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犯罪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为惩罚犯罪,维护社会管理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黄妃松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1日起至2018年5月31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二、随案缴获的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共净重99.8克,予以没收销毁;随案缴获的其他财物,由侦办机关依法处理。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王林生审 判 员 冯凯捷人民陪审员 张陈锋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李伟青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非法持有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非法持有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第三百五十六条: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本节规定之罪的,从重处罚。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