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8民申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李卿、波岩糯财产损害赔偿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普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李卿,波岩糯,蒋金桥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8民申8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李卿,女,1979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云南省镇沅彝族哈尼族拉祜族自治县人,个体工商户,现住云南省孟连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厚勇,男,云南国力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波岩糯,男,1949年12月1日出生,傣族,云南省西盟佤族自治县人,粮农,现住云南省孟连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蒋金桥,男,1972年9月15日出生,汉族,湖南省祁东县人,个体工商户,现住云南省孟连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县。再审申请人李卿因与被申请人波岩糯、蒋金桥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6)云08民终124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李卿申请再审称,终审判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1、李卿因节令的原因未能及时将放置于波岩糯的承包地上的咖啡苗搬离而发生争议,波岩糯、蒋金桥共同将咖啡苗全部铲除,给李卿造成了巨大损失。终审判决认为“李卿无视波岩糯的合理诉求是引发本案的直接原因,其应承担过错责任,”驳回了李卿向波岩糯、蒋金桥提出的财产损害赔偿请求。无可否认,左方勇与波岩糯解除承租合同后,李卿客观上占用了波岩糯的承包地,侵犯了波岩糯的承包经营权,按照《物权法》关于物权的保护规定,波岩糯可向李卿请求排除妨碍,对波岩糯造成损害的,还可提出损害赔偿请求权,由李卿承担因侵犯波岩糯承包经营权的责任。2、李卿因生产劳动原始取得争议地块上的咖啡苗的所有权,亦受到《物权法》的保护。波岩糯、蒋金桥在与李卿协商未果的情况下擅自铲除了李卿的咖啡苗,侵犯了李卿的财产所有权,对李卿造成的损失应当进行赔偿。3、李卿在波岩糯与左方勇合同已经解除的情况下,经多次协商未及时搬离波岩糯的承包地,侵犯了波岩糯的承包经营权,李卿有过错,应向波岩糯承担排除妨碍、赔偿损失的责任;而波岩糯、蒋金桥在与李卿协商未果的情况下擅自铲除了李卿的咖啡苗,违反了法律对物权的保护,侵犯了李卿的财产所有权,其有过错,应向李卿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本案中,李卿与波岩糯、蒋金桥均有过错,但侵犯的客体不同,属不同的法律关系,应按各自法律关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终审判决将两个法律关系混同为一个法律关系,将李卿的过错责任与波岩糯、蒋金桥的过错责任混为一谈,回避了波岩糯、蒋金桥的过错责任,判决确定的民事责任违背了法律规定,是错误判决。请求撤销(2016)云08民终124号民事判决;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依法支持李卿要求波岩糯、蒋金桥连带赔偿李卿损失253847.50元的诉讼请求;一、二审及再审的诉讼费用由波岩糯、蒋金桥承担。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法对其承包经营的耕地、林地、草地等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等农业生产。”本案中,波岩糯对李卿培育咖啡苗的土地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在波岩糯与左方勇解除土地租赁协议后,波岩糯多次要求李卿归还土地使用权,并提出给予李卿搬迁咖啡苗的方便条件和合理期限,李卿理应将咖啡苗搬离出波岩糯享有承包经营权的土地,土地使用权归还波岩糯。但李卿无视波岩糯的合理诉求,故意不作为,导致咖啡苗圃被铲除,自身存在过错,其应承担过错责任。因此,李卿要求波岩糯承担损失赔偿责任,本院不予支持。李卿主张蒋金桥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诉请,因李卿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蒋金桥对其咖啡苗圃进行了侵害的事实,因此,李卿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李卿的再审申请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再审事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李卿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邹春林审判员 廖新挺审判员 李国权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杨晓青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