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702民初452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康兴斌与王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康兴斌,王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702民初4528号原告:康兴斌,男,1971年2月15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张掖市人,农民,住甘州。被告:王强,男,1980年5月1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张掖市人,农民,住甘州。原告康兴斌与被告王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9日立案受理。诉讼过程中,原告康兴斌以”愿意与被告庭外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王强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康兴斌的上述请求,理由正当合法,应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三款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康兴斌撤回对被告王强的起诉。案件受理费9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康兴斌负担。审判员 彭 勋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郝恺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