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行终17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付钦锋与太和县人民政府信访答复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付钦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皖行终179号上诉人(一审起诉人)付钦锋,男,1951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五星镇。付钦锋因诉太和县人民政府信访答复一案,不服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皖12行初23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付钦锋向一审法院诉称:对2007年9月26日发生在105国道五星镇稻香桥路段的交通事故处理,其要求太和县人民政府复查,太和县人民政府的信访复查结论拒绝其复查请求鉴定车辆痕迹、举行公开听证、拒绝提供相关证据等,严重侵害了起诉人的合法权益,故诉请判决确认太和县人民政府不履行有错必纠法定职责、侵犯其合法权益行为违法。一审法院审查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05)行立他字第4号《关于不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受理信访事项的行政管理机关以及镇(乡)人民政府作出的处理意见或者不再受理决定而提起的行政诉讼人民法院是否受理的请示》的答复意见,信访人对信访机构依据《信访条例》处理信访事项的行为或者不履行《信访条例》规定的职责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对付钦锋的起诉,不予立案。付钦锋上诉称:太和县人民政府的复查意见是具体行政行为,与其有切身利害关系;太和县人民政府拒绝提供作出复查意见的依据,侵害其合法权益。一审法院以属于信访事项裁定不予立案,认定事实错误,且无法律依据,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裁定,判决太和县人民政府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违法。本院认为:信访人对信访机构依据《信访条例》处理信访事项的行为或者不履行《信访条例》规定的职责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2008年10月7日,太和县付钦锋信访事项工作组、太和县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办公室作出《关于付钦锋信访事项的答复意见》,付钦锋对该信访答复意见不服提起诉讼,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一审裁定不予立案并无不当。付钦锋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玉圣审 判 员 宋 鑫代理审判员 蒋春晖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潘玉丹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判决或者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需要改变原审判决的,应当同时对被诉行政行为作出判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