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民辖终83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河北韩一电缆有限公司、巩义市恒星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河北韩一电缆有限公司,巩义市恒星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民辖终83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北韩一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巩义市恒星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省巩义市。上诉人河北韩一电缆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2017)豫0181民初1162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上诉称,本案的买卖合同的履行地和被告住所地均在宁晋县管理区,巩义市人民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宁晋县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双方当事人签订的买卖合同中约定“发生纠纷,协商解决。解决不成,由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不违反法律规定,为有效协议。本案原告巩义市恒星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位于原审法院辖区,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予以维持。上诉人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李文超审判员 邓湘宁审判员 郭凤彩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闫沛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