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503执49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邢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企业信贷中心、赵强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邢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企业信贷中心,赵强,宋风秀,宋婷婷,宋吉娜,宋建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503执497号申请执行人邢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企业信贷中心,住所地邢台桥西区。被执行人赵强,男,1983年10月19日出生,住所地邯郸市。被执行人宋风秀,女,1963年3月5日出生,住所地邯郸市丛台区。被执行人宋婷婷,女,1984年10月20日出生,住所地邯郸市。被执行人宋吉娜,女,住所地邯郸市。被执行人宋建秀,女,1959年9月1日出生,住所地邯郸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年西民二初字第00129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赵强、宋风秀、宋婷婷、宋吉娜、宋建秀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赵强、宋风秀、宋婷婷、宋吉娜、宋建秀银行的存款50万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廷恩代理审判员 田志刚代理审判员 杜宏亮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杨硕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