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527执233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02
案件名称
梁开华与游大春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筠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筠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开华,游大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筠���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527执233号之四申请执行人梁开华,男,1951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筠连县。被执行人游大春,男,1955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筠连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梁开华与被执行人游大春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游大春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中,本院查封了被执行人游大春所有的川QDF9××雪佛兰牌汽车一辆,查封了被执行人游大春所有的坐落于筠连县××路一巷××号×××室的房屋(产权证号:2015××××8)一套。期间,被执行人游大春与申请执行人梁开华达成由被执行人游大春自2017年6月15日起每月还款1000元直至履行完清全部争议款的和解协议。经申请执行人梁开华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吴 永审判员 王宗揆审判员 张建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俊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