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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203民初77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对蔡东伟的起诉不予受理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东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203民初777号起诉人:蔡东伟,男,汉族,1974年3月24日生,住吉林市龙潭区。2017年6月6日,本院收到蔡东伟起诉状起诉吴英文等10人,要求:1、判令十名被告对原告所有的925.85吨玉米停止侵害。2、请求法院排除妨碍。3、判令十名被告共同赔偿原告玉米价格损失60万元。4、本案诉讼费、鉴定费由被告承担。经审查,原告蔡东伟因上述玉米权属案件已在我院立案,因玉米权属无法确定,我院均驳回起诉。本案诉讼请求虽为排除妨害,但争议焦点仍是玉米权属问题,原告本次起诉系重复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蔡东伟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闫晶轶审判员  李彦明审判员  马玉梅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 拓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