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6民终47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梅州中心支公司、林楚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河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梅州中心支公司,林楚文,温胜添,黄胜丁,宜黄县安达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广东省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6民终47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梅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梅州市梅江区嘉应东路秀兰大桥南移民安置区(***层)。负责人:杨松意,该支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余仕日、吴晓红,均系该支公司员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林楚文,男,汉族,1965年2月2日出生,住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建华,男,汉族,1986年11月9日出生,住广东省龙川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钟子东,男,汉族,1984年12月17日出生,住广东省龙川县。原审被告:温胜添,男,汉族,1987年9月15日出生,住广东省梅州市梅县。原审被告:黄胜丁,男,汉族,1986年11月5日出生,住广东省梅州市梅县。原审被告:宜黄县安达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宜黄县学前街(老县委内)。法定代表人:谢伟明。上诉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梅州中心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林楚文及原审被告温胜添、黄胜丁、宜黄县安达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龙川县人民法院(2017)粤1622民初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5月1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广东省龙川县人民法院(2017)粤1622民初11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广东省龙川县人民法院重审。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的负担待案件重审后确定,上诉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梅州中心支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6000元本院予以退回。审判长 李伟亮审判员 张振华审判员 陈剑锋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古思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