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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502执6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林爱武与朱斌、贵州省心缘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毕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爱武,朱斌,贵州省心缘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502执65号申请执行人:林爱武,女,1968年8月4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商瑞崇、张志诚,贵州本芳律师事务所律师。其中,张志诚为特别授权委托代理。被执行人:朱斌,男,1963年10月3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贵州省心缘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贵毕路营脚村辣子鸡火锅侧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502587262009N。法定代表人:朱斌。本院依据己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黔0502民初2321号民事判决书,受理林爱武申请执行朱斌、贵州省心缘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林爱武以“暂未找到二被申请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为由,申请延期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林爱武申请延期执行,是其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可以终结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2017)黔0502执65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聂 品审判员 周 松审判员 徐永仁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甘建忠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