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725执121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8-09-17
案件名称
河南远航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新乡市东圣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原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原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南远航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新乡市东圣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河南格林湾生态旅游度假区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原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725执1214号申请执行人河南远航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柳林镇刘庄村75号。法定代表人:郑建松,总经理。被执行人新乡市东圣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乡市人民路358号天隆城二期嘉亿首席SOHO楼702室。法定代表人:赵宝双,董事长。被执行人河南格林湾生态旅游度假区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原阳县福宁集乡秦庄林场。法定代表人:赵宝双,董事长。关于对河南远航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与新乡市东圣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10月10日立案。立案后,本院于2017年月日向被执行人新乡市东圣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河南格林湾生态旅游度假区管理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执行决定书、限制高消费令、报告财产令、申报财产通知书,并将其纳入失信人名单。后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新乡市东圣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河南格林湾生态旅游度假区管理有限公司名下没有存款、房产、工商登记信息、股票,经走访周围群众进行调查,也未发现被执行人新乡市东圣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河南格林湾生态旅游度假区管理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其所在村委会出具了相关证明。经“总对总”三次查询被执行人存款信息,仍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后经征询申请执行人河南远航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意见,申请执行人河南远航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案件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长 肖成军审判员 郭红文审判员 李 刚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秀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