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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972民初551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东莞市虎门国际购物中心有限公司与郑云峰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莞市虎门国际购物中心有限公司,郑云峰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972民初5510号原告:东莞市虎门国际购物中心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虎门镇连升中路11号虎门国际购物中心第1号楼第十一层12-1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419006924362772。法定代表人:谭少波,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肖晓梅,广东名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崇威,广东名成律师事务所辅助人员。被告:郑云峰,男,1970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东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东莞市虎门国际购物中心有限公司与被告郑云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东莞市虎门国际购物中心有限公司以原、被告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17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本院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东莞市虎门国际购物中心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94元,由原告东莞市虎门国际购物中心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胡 辉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丁紫茵谢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