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324执411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杨宗琴与江苏苏醇酒业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睢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睢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宗琴,江苏苏醇酒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324执4111号申请执行人杨宗琴,女,1968年3月8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号码320324196803081406,汉族,住睢宁县。被执行人江苏苏醇酒业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320324000017775,住所地住睢宁县睢城镇和平西街10号。法定代表人李磊,该公司经理。杨宗琴与江苏苏醇酒业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睢宁县劳动争议人事仲裁委员会作出的睢劳人仲案字【2015】第106号仲裁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杨宗琴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12月19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分别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工商、土地等信息进行了查询,被执行人资产均已另案查封。因被执行人负债数额巨大,涉案人数较多,资产已由睢宁县经济开发区成立天源资产托管有限公司托管。本院已根据相关权利人的申请对被执行人江苏苏醇酒业有限公司进行破产前审查,整体资产不便处置。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被执行人江苏苏醇酒业有限公司资产已由睢宁县经济开发区成立天源资产托管有限公司托管。本院已根据相关权利人的申请对被执行人江苏苏醇酒业有限公司进行破产前审查,整体资产不便处置。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睢宁县劳动争议人事仲裁委员会作出的睢劳人仲案字【2015】第106号仲裁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尊敬审判员 纪永胜审判员 李 欢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 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