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782执2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王艳与许岩离婚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镇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镇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艳,许岩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北镇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782执27号申请执行人:王艳,女��1982年3月1日生,满族,住辽宁省北镇市。被执行人:许岩,男,1982年1月30日生,满族,工人,住辽宁省北镇市。本院在执行王艳与许岩离婚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即被执行人许岩于2017年6月1日开始每月给付申请执行人王艳600元。到给付完毕止。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存款、家中只有一处住房、无车辆登记。现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 磊审 判 员 卜义利代理审判员 姚占勇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胡冬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