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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782执2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王艳与许岩离婚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镇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镇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艳,许岩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北镇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782执27号申请执行人:王艳,女��1982年3月1日生,满族,住辽宁省北镇市。被执行人:许岩,男,1982年1月30日生,满族,工人,住辽宁省北镇市。本院在执行王艳与许岩离婚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即被执行人许岩于2017年6月1日开始每月给付申请执行人王艳600元。到给付完毕止。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存款、家中只有一处住房、无车辆登记。现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 磊审 判 员  卜义利代理审判员  姚占勇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胡冬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