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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2322执11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徐正良诉罗应涛、段平福、罗应海、李禄永、郑周宏、郑舟文健康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双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正良,罗应涛,段平福,罗应海,李禄永,郑周宏,郑舟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双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2322执119号申请执行人:徐正良,男,1996年4月15日生,住云南省楚雄州双柏县。被执行人:罗应涛,男,1995年5月25日生,住云南省楚雄州双柏县。被执行人:段平福,男,1989年5月5日生,住云南省楚雄州双柏县。被执行人:罗应海,男,2000年6月21日生,住云南省楚雄州双柏县。被执行人:李禄永,男,2000年1月17日生,住云南省楚雄州双柏县。被执行人:郑周宏,男,1999年10月27日生,住云南省楚雄州双柏县。被执行人:郑舟文,男,1995年11月15日生,住云南省楚雄州双柏县。本院执行的徐正良与罗应涛、段平福、罗应海、李禄永、郑周宏、郑舟文健康权纠纷一案,执行标的9360元。在执行过程中,现已全部执行到位并已兑付申请执行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云南省双柏县人民法院(2017)云2322民初11号调解协议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现予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松平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段国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