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004执108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路桥支行、张朝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路桥支行,张朝栋,张美玲,台州市银隆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1004执108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路桥支行,住所地台州市路桥区西路桥大道150号。法定代表人蔡宁。被执行人张朝栋,男,1976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被执行人张美玲,女,1955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被执行人台州市银隆担保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6713360-2),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学院路653号。法定代表人陈庆军。本院于2016年2月23日,因他案以(2016)浙1004执470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张朝栋所有的车牌号为浙J×××××号的车辆。经查明,上述车辆由温岭市人民法院首封,现该院已将上述车辆处置权移交我院。2016年3月24日,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台路商初字第03267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2016年4月4日前履行到期债务人民币176517.04元及息、前期利息14323.87元、代理费15540元、诉讼费5020和执行费用4571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张朝栋所有的车牌号为浙J×××××号的车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汪东军执 行 员 毛奇奇执 行 员 应 益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代书记员 潘柳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