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725民初66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王凤艳与银珠、吴永荣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陈巴尔虎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凤艳,银珠,吴永荣,香桃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陈巴尔虎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725民初661号原告:王凤艳,女,1965年1月5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被告:银珠,女,1975年8月6日出生,蒙古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被告:吴永荣,男,年龄不详,蒙古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被告:香桃,女,年龄不详,蒙古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原告王凤艳与被告银珠、吴永荣、香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原告张万荣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王凤艳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木兰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赵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