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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藏0102民初10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谭广伟与赵广迎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拉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广伟,赵广迎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藏0102民初104号原告:谭广伟,男,1979年8月17日出生,汉族,经商,现住拉萨市城关区。被告:赵广迎,男,1979年1月7日出生,汉族,其他情况不详。原告谭广伟与被告赵广迎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6日立案。原告谭广伟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提出的该项撤诉申请,并无不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谭广伟撤诉。案件受理费900元(原告已预交),依法减半收取450元,由原告谭广伟负担。审 判 长  高振军审 判 员  德 央人民陪审员  索 多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德 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