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1226执18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张喜胜与王镇邦民间借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绥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喜胜,王镇邦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绥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1226执181号申请执行人:张喜胜,男,住黑龙江省绥棱县。被执行人:王镇邦,男,住黑龙江省绥棱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喜胜与被执行人王镇邦民间借贷一案过程中,经查被申请执行人王镇邦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绥棱县人民法院(2016)黑1226民初24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董希忠审判员 于显志审判员 张忠林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杜天宝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