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025执58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11-27
案件名称
李知良、刘灵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资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知良,刘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四川省资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025执589号申请执行人:李知良,男,1963年8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资中县。被执行人:刘灵,女,1976年10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成都市锦江区。为执行李知良申请执行刘灵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06月06日立案受理,并于2017年06月06日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收到通知书后立即履行法院作出的(2016)川1025民初931号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即标的款100000元及利息,并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和支付延迟履行金,以及执行费1400元。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刘灵的财产或冻结、划拨其在金融机构的存款以及扣留、提取其收入,共计价值1200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黄 钠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腾(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