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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528执17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曾垒与四川锦巍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兴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曾垒,四川省锦巍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兴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528执179号申请执行人曾垒,男,汉族,1993年8月15日出生,住四川省兴文县。被执行人四川省锦巍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地址:兴文县古宋镇香山路4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5287547130582。法定代表人:罗必才,董事长。案由:劳务合同纠纷我院(2016)川1528民初157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曾垒于2017年1月18日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期履行,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应当履行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据此,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之规定,裁定如下:对(2016)川1528民初1573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邓 均审判员 吴 鑫审判员 罗安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肖 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