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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202民初66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刘武松与周亮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武松,周亮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202民初668号原告刘武松,男,1976年3月2日出生,汉族。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刘灿,湖南誉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亮,男,1986年12月4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武松与被告周亮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武松以已与被告周亮庭外和解为由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刘武松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对其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武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4元,减半收取67元,由原告刘武松负担。(本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屈媛青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袁 媛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