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791民初120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南阳市明东化工有限公司、山东东药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阳市明东化工有限公司,山东东药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791民初1205号申请人:南阳市明东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蒲山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02685688062J。法定代表人:阮明东,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山东东药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菏泽市长江东路5166号(长江路与南京路交叉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00554365079E。法定代表人:张树强,该公司总经理。原告南阳市明东化工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东药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南阳市明东化工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山东东药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名下所有账户(其中工行账户:16×××29)中的共计185000元的财产,并已提供了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本案存在因被申请人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申请人其他损害的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山东东药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85000元。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吴长群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赵文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