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002执60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雷超虎、黄书明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雷超虎,黄书明,楼伟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002执603号申请执行人:雷超虎,男,1976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耒阳市。申请执行人:黄书明,男,1973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新邵县。被执行人:楼伟良,男,1969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市。本院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作出的(2016)皖1002民初65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楼伟良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楼伟良存款23905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夏一柳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陈雨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