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721民初246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刘兴美与王义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兴美,王义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721民初2463号原告:刘兴美。被告:王义军。委托诉讼代理人:崔开荣,曹县永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刘兴美与被告王义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8日立案,原告刘兴美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兴美撤诉。案件受理费276元,减半收取计138元,由刘兴美负担。审判员 李怀义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闫 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