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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721民初246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刘兴美与王义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兴美,王义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721民初2463号原告:刘兴美。被告:王义军。委托诉讼代理人:崔开荣,曹县永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刘兴美与被告王义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8日立案,原告刘兴美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兴美撤诉。案件受理费276元,减半收取计138元,由刘兴美负担。审判员  李怀义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闫 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