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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04民初530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天津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闫守丽、张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闫守丽,张伟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04民初5309号原告:天津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自贸试验区(空港经济区)环河南路88号2-2150室。法定代表人:王玉峰,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博毅,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蕊,该公司员工。被告:闫守丽,女,1968年7月17日出生,汉族,天津顶益食品有限公司职员,住天津市南开区。被告:张伟,男,1968年7月10日出生,汉族,天津环球高新造纸网业有限公司职员,住天津市南开区。原告天津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闫守丽、张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2日立案后。原告天津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2日以双方经过协商达成和解,并已实际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天津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天津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曲威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赵满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