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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1281民初第128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原告吴某与被告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裁定书

法院

调兵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调兵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王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调兵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281民初第1283号原告:吴某,男,工人,住调兵山市。被告:王某某,男,住调兵山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与被告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按照原告向本院出具的保证书,原告提供的被告住址及联系方式未找到被告,在本院要求原告协助的情况下仍未提供被告具体住址。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九条、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吴某的起诉。诉讼费本院未收取。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春海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杜 荀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