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1民初895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高永庆与周洪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永庆,周洪军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1民初8957号原告高永庆,男,1976年6月1日出生。被告周洪军,男,1968年7月31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永庆与被告周洪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永庆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高永庆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高永庆撤回起诉。审判员 罗建忠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米 诺 百度搜索“”